郴州市率先试行中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0日

来源: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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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方式发生的变化,合理解决郴州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短途出差的交通需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有关要求,郴州市印发了《郴州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的通知》(郴财资〔2018〕17号),在全省率先试行中短途出差包干交通费政策,确保“工作下得去、现场去得了”。

通知明确,公务出行应优先选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的,应出行前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在确保节支率的情况下、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从严审批。获批准的公务出行方可凭出差审批单及相关佐证资料核报包干交通费。个人中短途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不予核报包干交通费。

郴州市本级试行的中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政策,明确了三个标准:一是包干金额标准明确,获批准的公务出行可按每公里不高于1.5元按次按距离包干核报交通费,且不再核报差旅费的市内交通补贴。二是包干区间标准明确,郴州全市范围内及单程行车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到毗邻地市的中短途出差。三是包干距离计算标准明确,通过卫星导航等科技手段取得出差区间最短行车距离以核算包干交通费。执行三个标准,可避免单位在具体推行中出现超标准、超范围、超距离计算的现象。

郴州市本级实行“制度+台账+公示”的办法,贯彻落实中省要求的“‘从严从紧,不能高标准、福利化’原则”精神。即市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行前审批管理制度及包干交通费公示与核报实施细则,严格建立按次按距离包干交通费核报台账,严格按照实际公务出行情况发放包干交通费,并按季定时在单位内部公示,严禁定期定额发放给个人。